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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0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中国气象局2022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

                                  2022年12月30日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违 法程 度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危害气象

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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